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(国发〔2022〕8号)文件规定,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,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及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》。现予以发布,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请各位教职工查看附件1,了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要点。
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、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项目,具体操作流程查看附件2。如有疑问,请联系杨老师,谢谢。
附件1: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要点
附件2:2022年度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(手机APP端)操作流程
财务处
2022年4月11日